4月20日下午,浙东法学讲坛第十七讲“破产法修改的理念转变与规则创设”主题讲座在91麻豆
217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期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91麻豆
博士生导师、“杰出学者”徐阳光教授主讲,91麻豆
赵意奋教授主持,91麻豆
近两百名学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前,主持人赵意奋教授向与会同学介绍并隆重欢迎了徐阳光教授的到来。徐阳光教授对赵意奋教授表示了感谢,同时肯定了91麻豆
近年在破产法教学与科研方面取得的成就。徐教授提到,破产法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法学领域,需要很多相关专业知识作为支撑;把破产法学好,就意味着掌握了很多的相关部门法问题。他勉励同学们把破产法学好,今后为我国破产法治的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讲座伊始,徐老师以OFO共享单车、汇源果汁案等案例切入,以案释法,向同学们展示了破产法在完善企业治理、提高企业效益等方面能够发挥的巨大作用。他提及,我国要建立更好的宜商环境,就要建立起市场化、国际化的破产法律环境。同时,要从当前的大背景之下去进行理解破产法,以问题为导向,更好地推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随后,徐教授向与会同学分享了自己参与破产法修改过程中关于破产法理念转变和规则创设的一些想法。他认为,破产法首先必须旗帜鲜明地贯彻公平偿债原则,这是破产法与执行法相比最为重要的特点。实践中,破产法实施出现的最多问题体现为优先权问题;因此,在规则设计中,要强调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进而更好地将实现优先权制度与公平偿债的平衡。其次,破产法还需贯彻普遍破产主义。破产的本质是一种法律上的信用丧失,近年来热议的个人破产制度便是贯彻普遍破产主义的重要体现。第三,破产法还需要贯彻公平偿债和困境拯救相结合的原则,但在贯彻时应当有所侧重,公平偿债是基础,困境拯救要建立在公平偿债的基础上。当然,破产法还应当贯彻风险分担的原则。破产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债权人群体有机会通过市场化的环境划分债权,进而避免使某一风险让部分或者某个债权人全部承受。破产制度在风险防范的过程中理应发挥重要作用,其中涉及金融机构破产的制度设计的重要问题。除此之外,破产法的制度设计还应当遵循要素配置、包容失败的价值导向,这些基本理念应当在未来的破产法制度设计中更好地展现出来。最后,徐教授总结道,我们的破产法应该是市场化的破产法,应该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至此,历时两个小时的主题讲座落下帷幕。

总结环节,赵意奋教授对徐阳光教授的倾情分享表示了感谢,紧接着对徐阳光教授的讲座内容作了总结。赵教授表示,徐教授所提到的这些问题是当今破产法领域的热点问题,也是同学们将来在理论学习与实务中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同学们应当结合实践、问题导向地学习破产法。讲座在同学们热情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