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晚18:30,由91麻豆
和宁波大学司法实务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认罪认罚与民事赔偿及其相关问题”法律讲座在91麻豆
202会议室成功开展。中国人民大学91麻豆
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教授莅临讲学,众多91麻豆
师生、宁波优秀法官检察官以及宁波律协的律师与会研习。

认罚从宽制度资源的缺失是本次讨论的主要问题,这关系到如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问题。黄教授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为基础,从四个方面展开讨论。
第一,民事赔偿事项是核心问题。黄教授认为,从《试点办法》第七条中关于“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条款及第十七条将其排斥速裁程序的规定,充分证明民事赔偿事项是影响程序选择的重要因素,也因此间接地成为影响刑罚轻重的关键。
第二,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中的“认罚”。司法实践中“认罪”存在承认犯罪和承认所犯具体罪行两种,黄教授认为狭义上对量刑建议的同意当然是前提条件,重要的是还要附带对量刑作用更大的民事赔偿,他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的讲话,以及某试点单位的司法实践结论——单纯的认罚会被认罪的效果覆盖为例,说明现实既有的制度资源没有单独从宽幅度的空间。
第三,认罪认罚中的民事赔偿的特征问题。黄教授将认罪认罚中民事赔偿特征概括为:1.决策者希望赔偿事项已经履行完毕;从第十七条条来看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是必须的条件;并且不是单纯的退赃退赔,而是获得被害人一定谅解基础上的和解。2.试点单位实际适用时往往会变通,将从宽扩大到单纯退赃退赔。3.认罪认罚对刑事从宽幅度到底有多大影响,是否可以突破既有的制度资源,目前看来只有少量试行单位大胆突破,会因为民事赔偿事项的解决而将量刑幅度再次从宽。
第四,认罪认罚中依据民事赔偿事项解决量刑的制度问题。法律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深化定罪量刑的依据,而规范文件虽细化,但不能作为裁判引用依据出现在裁判文书之中。而从宽幅度制度需要公开,让被害人和辩护人知晓。再者认罪认罚从宽要求我们更大幅度地适用非监禁刑,非监禁刑的制度就应更具体,而这种具体有赖于《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指导。
期间,各位与会检察官和律师与黄教授就以上四个方面进行了积极的交流和探讨。最后,由91麻豆
蔡先凤教授和赵微教授为本次讲座了深刻的总结,希望大家能从本次交流中学有所得,也希望法律人能都能学会寻找问题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