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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麻豆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讲座顺利举办

2017-11-29 学科办 点击:

    1月28日晚,“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讲座在91麻豆 217报告厅顺利举办。本次讲座邀请了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原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担任主讲人。本次讲座由张炳生院长主持,近百名91麻豆 师生聆听了此次讲座。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一般条款如何发展?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如何界别?应不应该更名为《公平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是知识产权法?上述问题由年近古稀依旧奋斗在学术研究前沿阵地的王晓晔教授为我们一一解答。

    讲座伊始,王教授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目的指出三点:第一,实践中新出现的明显具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未作列举;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和治理机制不够完善;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与其他法律规定协调一致,特别是与反垄断法协调一致。

    随后,王教授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的理论与制度争议与在座的师生们进行了探讨。其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发展,她指出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规定中的“违反本法规定”,仅指违反该法第二章的具体规定(即第5—1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包含的范围非常狭窄。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之规定有重大发展,涉及的范围更广,具体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以及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该修订迎合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值得肯定。

    其二,在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是否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讨论中,王教授认为,专门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法律在执法中有很多难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是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若认定违法的门槛太低,则会导致大量的合同纠纷会进入政府部门,带来许多问题。鉴于“相对优势地位“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干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难度非常大。

    其三,谈到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应有政府部门确定。王教授认为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法干预和行政执法采取严格的职权法定原则。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便体现了公权力,但本质上仍然具有私法的性质,即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人民法院仍然是重要的执法机构。

    其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更名为公平交易法?王教授认为,我国已经有了《合同法》、《外贸法》等很多不涉及不公平贸易的法律制度,既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若一个行为不涉及市场竞争,它就不应当被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围内,否则会导致反法的过度扩张。

   其五,就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法的问题中,王教授认为这种说法太绝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公平竞争为已任,因此除了制止假冒行为,还对其他不正当竞争中作出禁止性规定,如商业贿赂,虚假广告、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最后,王教授就讲座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总结。教授肯定了修法所带来的积极意义。一是与反垄断法实现了切割;二是增设和细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法律突出了两个特点: 一方面体现了市场意识,即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留给市场;另一方面坚持竞争法的定位,目的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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