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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关于做好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0-04-26  点击:

各单位:

2019年度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年50)即将发放。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在学校计生办登记过的在编教职工,同时以下两类情况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第一孩后有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之后又有了计划内二孩的教职工,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201611日之后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其他各种情况,有二孩及以上的父母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请各单位人事秘书及时核对名单(名单人事处会通过邮件发至人事秘书邮箱),并于2020430日前上交人事处,同时提醒只有一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没到学校计生办登记的教职工,请及时到学校计生办登记。

联系人,蒋老师,联系电话:87600603。学校计生办办公地址:安中大楼406室。

 

 

 

宁波大学人事处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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